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差旅费开支报销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及各项目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交通工具
级别火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般列车动车组
列车
副部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含院士)软席
(软座)
(软卧)一等车厢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副校级干部、正处长、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
(软座)
(软卧)一等车厢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副处长、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硬席
(硬座)
(硬卧)二等车厢三等舱普通舱
(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他工作人员硬席
(硬座)
(硬卧)二等车厢三等舱普通舱
(经济舱)凭据报销
(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副处长、副教授及相当职级以下人员可以乘坐城际间直达软席列车,除此之外的其他线路,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相应标准执行。
(三)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坐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校领导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后,正处长、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人员可乘坐双程飞机,副处长、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单程飞机。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因特殊情况乘坐飞机者事先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否则只能按同席火车票价的标准取孰低的原则执行,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六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单位:元/人/天
级别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省外省内
副部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含院士)600600
副校级干部、正处长、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300300
副处长、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260200
其他工作人员150100
第九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二)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
第十一条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一)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
(二)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5元。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公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确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的,其出租车费凭据报销,但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六章带实习、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等差旅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带学生到外地实习,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的报销标准为: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按出差人员的标准执行;一个月以上的部分,标准减半执行。在本市实习,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凭会议通知报销会务费、资料费等合法票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应如实申报,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去国家教育部等部委帮助工作,原则上要求在学校驻北京办事处住宿,工作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报销标准,按审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援藏、援疆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按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没有规定的,如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等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经学校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级党校培训或高校进修学习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审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派出国人员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公派出国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或校务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国赴京等地集训的国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教职工出差标准执行,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出国期间的国际旅费、国外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参照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执行,国际旅费和住宿费必须凭据报销。
第八章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本(专)科学生实习差旅费
本(专)科学生实习差旅费,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实习的性质,以及实习地点的路途远近和实习的时间长短,由学院(研究院)根据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核定标准,包干使用。报销时按照实习实际人数,编制实习学生签名单,经学院(研究院)主管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差旅费
研究生参加导师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实行导师负责制,可参照本办法其他工作人员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来华留学生差旅费
来华留学生的差旅费参照本办法其他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报销,除按工作人员的规定执行外,还须执行下列规定:
1、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2、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3、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其他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4、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工作人员同行。暂不能同行的,经学校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由调入单位报销差旅费。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同住家属,按照规定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调入单位报销差旅费,事后另外搬迁不得报销差旅费和行李费等。
第二十七条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干部,其本人和同行家属的差旅费(包括行李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校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探亲的职工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级,一般报硬席座位。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座火车12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的舱位)费。
3、探亲途中转车必须住宿的,可按其他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报销一晚的住宿费。
4、探亲人员不得报销飞机票。如有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相应票价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5、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6、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直线车费按快速列车票价计算,符合乘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卧铺票价计算,符合乘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计算;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超支部分自理。如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可凭单据按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因保管不当丢失交通票据,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旁证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报销。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差旅费报销在执行本办法各条款的基础上,特殊情况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9月1日以前出差的工作人员按学校原有规定执行。《中南大学差旅费开支规定》[中大财字(2001)06号]至2007年9月1日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