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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医药流通业十大看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丁香园 发布时间:2010/3/14 11:03:26
牵一发而动全身。新医改及其系列配套措施的稳步深入推进,对药品流通枢纽环节产生了深刻的决定性影响。按照商务部的精神,“要按照扶优扶强,提高行业集中度和流通效率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积极稳妥推进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现代物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未来流通行业的方向已经明确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目前仍有诸多问题等待破题。
 
  企业自身努力固然重要,但行业大政对竞争环境的影响在特定时期内却更加能够决定企业的命运。新医改关于医药流通渠道的政策导向思路已经逐渐清晰,但到了实操层面,不同地区的试点举措可谓“乱花渐欲迷人眼”。在新医改系列新政的综合影响下,医药流通企业会走向何方?2010年的医改试点新政实施至少有以下十个方面值得企业高度关注。
 
  看点一:招标
 
  招标项目与招标主体
 
  1.招标项目的合理与合法性
 
  在新医改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统一配送”,对基层医疗单位非基本药物有一定要求,但对高端医院非基本药物是没有相关要求的。但目前众多区域的招标工作将所有医院使用的全部药品列入到招标范围之内,因此其招标项目和范围设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已遭到人们的质疑。 2010年能否有所回归,使得基本药物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而非基本药物给予一定的市场调节空间?这对鼓励创新和新药市场的成长至关重要。同样,对非基本药物的配送权招标也是如此。关于招标项目的合理与合法性是否因为被质疑而有所调整,值得关注。
 
  2.招标主体向第三方转变?
 
  新医改倡导几个分开,但目前各地药品招标执行机构本质上大多数是地方政府,或者是政府的代言人,政府制定规则,政府筹集资金,政府执行,难免有人会对招标结果的“阳光”和“公平”产生怀疑。因此,2010年招标主体是否会向第三方转化也值得关注。
 
  看点二:配送
 
  配送权与配送资格
 
  1.配送权最终如何确定
 
  有区域市场将医疗终端所需全部药品的配送都纳入到对商业公司的招标范畴内,通过制定招标标准以及限制入围配送商数量来决定相关商业公司的命运。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和政策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解释,地方是否有足够的决定权强行实施?范围扩大到什么程度?相关落选公司的预后问题如何考虑?有管办,有放开是在保障的基础上保留了竞争的市场属性,新医改指导意见在这方面给出了有见地的指导意见,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而扩大新医改意见,将“基本药物”的概念扩大到“全部药品”,将配送权统一对医药商业招标,限定中标商业数量,使有些企业无须竞争即可获得配送权,而一些合法的医药商业公司却失去了生存空间,这无疑是对国家新医改指导意见的误解,站在医药商业公司的角度,其配送权如何保证?招标条款中的配送范围和配送权如何界定?值得关注。
 
  2.配送资格期待国家规范
 
  新医改指导意见提出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的思路,但到底要采取怎样的措施引导企业实现这一点,目前尚未明确。试点中则有的地方左手拿尺子右手操刀子,尺子明确了获得配送资格的企业标准,连整改的时间都不给,达不到标准的,就等于挨了刀子。而这种配送资格设置的依据是什么?是针对监管要求制定的,还是针对实际药品配送需求?是为了限制配送企业的数量而制定的,还是为某些特定企业而制定?其制定的理由和依据值得研究。因此,接下来国家关于配送企业资格的标准和实施时间,值得关注。
 
  看点三:货款履约
 
  强制医院履约与政府履约
 
  招标是一种商业合同行为,商业合同自然要履约。政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医院的履约尤其是货款履约。问题是,有些地区医院的履约质量不高,政府的强制招标行为如果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交易方面的平等,也是销售经理们所欢迎的。全部药品采购和配送招标之后,在货款方面,政府是强制医院履约还是政府直接履约,是一个现实而重要的问题,比如某地区原来有200个配送商承担300亿元的医院采购任务,有地方打算限定在5家配送商之内,平均每家商业公司的配送额将由原来的1.5亿元一下扩张到60亿元,突然增加的现金流需求如何解决,有几家能够解决?在履约方面配送商是否可以获得一定的政府支持?都可以作为看点。
 
  看点四:两票制
 
  是否会进一步扩大实施?
 
  将两票制作为打击药品过度营销的措施,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而且也是简单直接的手段。但实质上,从过度营销动机到动机的实施都是针对“个别”医生的不当需求,根本在医生。而“个别”医生问题的根本在于对医生的从业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过度营销中的一切过程终究是过程,两票制解决的是过程问题,不是问题的根本。只要有低洼,总会有水流进去,两票制解决过度促销的问题并没有把握问题的本质。过度营销环节缩减了,代理制也将面临致命的打击,但各生产企业是否有能力一一建设自己的销售团队?企业全部去建设自己的销售团队给销售费用带来多大的浪费?最终这些浪费会转嫁给谁?两票制是否会进一步扩大成全国的一统格局,是要时刻关注的。
 
  看点五: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范围延伸和零差价
 
  1.基本药物延伸
 
  基本药物数量和范围界定之后,有众多地区对基本药物进行了充分的延伸,比如,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权,几乎上升到所有药物统一配送统一招标采购的范畴。经济学充分肯定竞争对服务品质的价值,当市场的竞争空间非常狭小时,行业发展肯定会受到抑制。因此,对于基本药物范围的外延应用问题,值得考量。
 
  2.零差价
 
  如果医院只是使用一种药品,零差价应该是个创举。但医院使用的品种与规格成千上万,期望通过零差价的方法降低药品价格,确实令人有点担忧。有的区域医院对所有药品实行零差价,又一次将基本药物的外延放大。对有些人而言,推动零差价的意义并不在于降低药品价格,而更加在乎医院药品和市场零售药店之间的价格比有了差距,希望以差距突显降价成果。在市场竞争中,临近摊位的人为价格不均衡很快会通过市场方法得到修复,最终,要么是生产厂家给予零售药店补差,要么是生产家厂控制基础价格使彼此价格平衡,零差价的效应是短暂的,但这种个别地方的做法却会浪费地方政府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去寻求解决所谓的医院差额。
 
  最终,基本药物免费供应,而医保目录中的非基本药物品种价格由政府指导,非医保产品市场调节,这些符合国家价格法的价格方式应该并且可能会代替零差价,但具体如何发展值得关注。
 
  看点六:基层医院
 
  基层医院和及其范围延伸
 
  从新医改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很大部分是针对基层医院的。意见指出,高端医院重点保留教学医院和科研医院,而对县、乡(区)、村(社区)医院则要求政府负责一办到底,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但各地在进行与医院药品器械等交易行为的规则建设时,将更多的针对基层医院的指导意见变成了普遍适用,放大了国家对基层医院的特殊要求。但目前大医院的收入差额问题还不能有效解决,因此,推行速度放缓,市场表现并不明显,然而这肯定是企业应该关注的看点之一。
 
  看点七:多元化办医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院机会
 
  新医改指导意见,给了营利性医院很多朝阳性的措辞,比如,鼓励多元资本投资医院、可以承担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购买的方式享有与非营利性医院一致的机会、同意医生多点执业等等,营利性医院的发展无论对公众差异化需求的满足还是市场竞争,都是有价值的。
 
  目前医院服务质量与银行业、政府服务部门、甚至交通运输业相比,均处于劣势,政府鼓励社会投资的营利性医院发展对改善整体医疗服务质量是从根本上的利好。问题是,将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鼓励其公平发展?营利性医院的发展对医药市场结构有促进作用,会带来新的市场发展空间,因此,非营利性医院的政策和发展是一个看点。
 
  看点八:管办分开
 
   “政府办”和“政府管”如何分开
 
  对医疗机构的政事分开、管办分开是新医改指导意见出台以前早已被提出的概念,在新医改方案和最近出台的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意见中再次被明确。但地方对这样的指导意见能理解,可是实施起来难度却不小。因为在这些概念的背后,是难以割舍的利益问题。有地方已经在尝试第三方体制,但第三方主体是谁?从思路到体制机制的建设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是否被探讨或试点,政府办和政府管的结如何真正打开?值得关注。
 
  看点九:监管机制
 
  监管纬度和监管关卡
 
  监管体制大政基本明朗,但监管机制的建设政府还需要时间和策略。在信息化应用系统被广泛应用的环境下,政府也早就看到了信息化监管的便利性。但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建设充分覆盖的监管信息网络到网络融合,还需要资源和执行能力的配合。因此,有的企业看到了这一点,期望通过企业为政府办事,赢得相应的附加机会。有地区进行政府与企业共建监管信息系统的尝试,模式能走多远还难说,但可以肯定的是,政府一定会利用网络系统工具设置一个监管节点。这个节点对企业来说,就是信息集成,可以收集信息也可以信息泄密,因此,未来的监管纬度和关卡设立值得关注。
 
  看点十:医生多点执业
 
  多点的局限性和开放性
 
  医生多点执业是信息流的放大,意味着医生的处方可以在异地实现,对企业产品的终端放大当然有机会。而且,有影响力医生的多点执业,可以影响到所执业机构的产品应用习惯,如何借助医生多点执业政策开展营销工作,是一个小而现实的课题。因此,医生多点执业的具体落实,值得关注。
 
  链接
 
  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要给非公立医院留出足够空间。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非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公共服务。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要积极配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要求,认真落实零售药店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的规定,确保基本药物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健全有关招标采购和配送制度,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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